2021-12-02 09: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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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李某良诉称,李某良于2015年6月1日入职某区击剑协会,担任教练一职,约定工资为人民币8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无试用期,采用不定时工作制,李某良每月工资8000元,每月10日发放工资等。
2016年7月26日,某区击剑协会向李某良发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通知书》,李某良拒签。前述通知书载明“根据双方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双方于2016年8月1日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根据过去一年的表现,公司经过审慎考虑,决定在您合同到期后不再予以续签”。
李某良于2016年11月30日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事项:某区击剑协会支付李某良经补偿12000元;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工作到期,要求补偿8000元。但李某良对裁决结果不服,称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区击剑协会否应当向李某良支付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1日期满,某区击剑协会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依法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00(8000元/月×1.5个月)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因本案中系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因此李某良请求支付代通知金8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据此,法院判决某区击剑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某良终止合同经济补偿12000元;驳回李某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在上述的案例中,原告李某良与被告某区击剑协议签订的劳动合同正常到期,但某区击剑协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良不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某区击剑协会应当向李某良支付经济补偿,因此该项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本案中某区击剑协议还有一个严重的失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是一年期限,但劳动合同期限写的是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8月1日,一年的劳动合同应当最后日期是7月31日,但本案中劳动合同期限实际上是一年零一天,恰恰多这一天,但经济补偿多半个月4000元。因为经济补偿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零一天,也按1.5个月计算。所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格外注意这些细节。
法律知识要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一般要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期满后就存在是终止用工,还是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