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一对夫妻离婚,都想抚养孩子,法院这样判……

2023-12-16 06:12:05

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由此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也随之增加。对于很多夫妻来说,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归属问题,而是子女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直接关系子女的权益。离婚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必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把维护子女利益放在首位,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那么,民法典对子女抚养权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本文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解答。

案情简介

吴女士于2023年2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准予其与刘先生离婚。庭审时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对未成年子女刘甲的抚养问题协议不成,均主张抚养刘甲。经查明,因刘先生在外做事,刘甲出生后一直由吴女士照顾,刘甲自2022年11月起跟随吴女士生活。因刘甲已年满八周岁,我院在庭审结束后与刘甲谈话,刘甲表示如果父母离婚,其想跟随吴女士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

连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与刘先生均主张抚养小孩刘甲,结合刘甲自2022年11月跟随吴女士居住生活、学习,刘甲已年满八周岁并表示愿意跟随吴女士生活,因此,刘甲继续跟随吴女士居住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判令刘甲由吴女士抚养。综合考虑刘甲生活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刘先生的负担能力,判令刘先生从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孩刘甲抚养费1000元至刘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离婚纠纷案件中,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进行综合考量。考虑因素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事物有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当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时,应征求其本人意见,由其自己作出选择,尊重其本人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案中,刘甲已年满八周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法院亦综合了解了刘甲的日常生活情况,全面衡量各种因素,尊重刘甲本人意愿,从有利于刘甲的健康成长、保障其合法权益出发,判令刘甲由其母亲抚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来源: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