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15 01:12:06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新修订的《民法典》将原本《民法总则》中名誉权的主体从公民、法人更改为民事主体,保护了非法人组织应享有的名誉权。另外,社会评价是名誉的外在载体,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应当着重审查社会评价是否产生变化。
正常的新闻报道、批评监督、学术讨论,所依据的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并非是编造的不实信息,同时,发表评论时应注意自身的言辞,不可使用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语对被评论者进行人身攻击。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情形,即商业主体往往拥有多个产品。而产品本身并不属于民事主体,那对这些商业主体旗下的产品进行贬损,商业主体是否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的诉讼呢?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考虑。
1.商业主体是否依赖于该产品,是否能直接将产品与商业主体进行关联。
2.侵权者是否明确知晓产品与商业主体之间的密切关系,公众是否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到产品与商业主体之间的联系。
若该产品系商业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要工具,侵权者也知晓产品与商业主体之间的紧密关系,同时因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因产品的商誉等下降导致对商业主体的评价下降时,虽侵权行为并未直接发生于商业主体,仍可以认定该商业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因此,各大媒体在发布他人提供的消息时,应在自身的能力范围内,对消息来源的真实性、客观性、妥当性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同时加强后续监管,若确因不实消息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则应及时将内容删除,消除影响,尽可能避免损失扩大。
若信息传播者未审核该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主动或者放任不实信息传播,扩大了侮辱、诽谤等言论的不良影响,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亦会对被侵权人造成名誉上的贬损,降低社会评价,也会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认定传播者的过错程度,也是判断责任大小、有无的重要因素。
1.在评价他人的行为、言论时,应注意合理的界限,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不发表过激言论,不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语进行评论。特别是在浏览网上内容时,亦应牢记“网络并非不法之地”,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网络行为承担责任,对于未经证实的、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或消息时,不信谣、不传谣,保持自身的客观独立性,避免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当自身名誉受到侵害时,要第一时间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确定侵权主体,及时联系相关责任方,对侵权行为进行协商处理,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对网络上侵犯自身名誉权的行为,要对相关侵权内容进行截屏取证,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公证。若无法与侵权者协商一致,也应及时根据《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值班编辑:汪菲